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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议常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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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4 |
组展单位的条件显然有所放宽,应当具备的条件修改为: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,注册3年以上,具有与组办出国办展活动相适应的经营(业务)范围;具有相应的经营能力,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,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%;具有向参展企业发出因公临时出国任务通知书的条件;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《办法》还明确了项目申请的受理与审查程序。
记者了解到,随着国内会展行业的发展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,会展业走向市场化是大势所趋,但对放宽出国办展限制甚至取消审批制度一直存在争议。业内人士认为,目前取消出国展审批制度尚不现实,因为多头办展等问题会更加难以控制,还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成本,这使得出国展仍会在一段时期内沿用审批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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